贷款逾期金额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估价或者难以准确估价,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数额无法确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两次拍卖后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放弃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据此,如您的债权在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或难以评估,且经过两次拍卖程序仍流拍,那么该财产将退回法院,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但此终结执行的裁定书生效并不等于债务消灭,债权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另外,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不过,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只要不是被执行人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一般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因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不是直接支配的,而是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才能主张权利。所以,即使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也并不会导致执行程序终结。
比如被执行人为公司,而该公司除被保全的财产外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时公司经营所需的必要资金可能无法满足,若因此致使判决、裁定中指定的给付内容不能实现,则法院应当依法责令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予以履行。倘若公司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则可依法冻结、划拨、提取该公司的资金、收入,从而确保债权的实现。 所以说,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实现的,只是程序相对复杂一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