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贷款如何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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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贷款仍计利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实施细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应当知道或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所以,被核销的呆帐,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解除,仍应计收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信用社已经核销的呆帐贷款本息,应设置呆帐登记薄进行登记备查,继续组织清收”。

三、根据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收回已核销的呆(坏)帐……借记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可见,利息尚未实际收回,计入贷款本金、继续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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