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晋如何宣判?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中晋所有的债权人应该都松了一口气吧。毕竟钱是要不回来了,但好歹是借得清清楚楚,公司经营也是实实在在。法律上也没有瑕疵,总归是判了,以后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继续追究相关责任人(股东)的责任。 对于徐翔来说估计心里苦啊……这货明明已经要破产了,法院却还判他归还这么多钱.....看来老婆的钱还是得靠自己辛苦工作赚来偿清债务! 不过话又说回来,这种判决对于徐翔而言其实也没有太多的意外之处。因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显示,从2015年7月开始,徐翔就通过多种方式将属于他人的巨额资金转入自己个人的账户之下,而当时中晋正面临财务困难。
到2016年3月份,徐翔及其家人的账户与中晋的账户之间便发生多笔大额的款项往来。有偿还之前借款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有新的借款行为的发生。而且时间上也恰好是在李兆会等人申请冻结、划扣财产之前。 所以本案中所谓的“新证据”并不是导致原审裁判结果发生变化的证据。
关于这些新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会影响徐翔本人的罪责认定问题呢?我认为是不能的。本案系由李兆会等人申诉而引发的,所以新的证据都是围绕李兆会的借款以及还款事实所发生的。
首先,根据在案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徐翔等人是通过中晋的账户向李兆会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所以李兆会对该笔借款的清偿负有义务;其次,徐翔本人在侦查阶段曾做过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包括第一次及第二次庭审),供称上述款项均为其个人向李兆会的借款,且至今未还。
虽然徐翔在第三次庭审时翻供称前述款项是中晋向李兆会的借款,但翻供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且前后几次供述的内容有着明显的矛盾。故原判采信徐翔前三次供述的相关内容认定该案事实并无不当。况且,无论徐翔本人还是其辩护人,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都没有提出关于上述款项系中晋对李兆会的融资行为的辩解或辩护意见。现徐翔及其辩护人在申诉阶段提出该项事由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