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全价低的原因?
我这里有一个例子,或许可以解答你的问题。 2016年4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A集团旗下B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有一笔2.8亿元的企业债券即将到期未能兑付,涉及债券账户持有人65个、债券金额28亿元。在债券违约之前,B公司尚有房地产项目19个,可售面积235万平方米,预计销售收入71.5亿元;还有10个酒店,客房数2323间,平均出租率76%,营业收入2.9亿元;另外还持有货币资金3.5亿元、应收款项18.5亿元和股票质押投资14亿元,可供变现的财产价值合计约31亿元。
经协商,债权人同意由A集团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并优先处置上述物业及其他变现资源以实现债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如果到2016年12月底,B公司仍不能偿付全部到期款项以及延期付款利息的,A集团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属于B公司的资产将自动划转到A集团名下,由A集团全权处理。 这笔债券的利率为7%,到期还款付息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然而,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仅支付了300万元的逾期利息,本金及相关利息至今未偿付。
据此,部分债权人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共计36.7亿元,并要求A集团对上述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也就是8.2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A集团持有的一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同时冻结了被告A集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随后,原告与二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立案时受理标的金额为36.7亿元,因原告申请撤销部分诉讼请求,变更后受理金额为24.3亿元,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和解协议》有效,判决A集团对B公司所欠款项在8.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企业债券的全价低是由于存在一定的抵押物和担保方,并且已经起诉至法院,进入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