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赞助过CBA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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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曾经在山西队跟过乔导,也现场看过不少他执教的中国男篮比赛的当事人之一(注1),可以明确告诉题主: “中国乔丹” (即史蒂芬森)从来没有正式签约和代言过任何篮球相关产品。 他唯一跟篮球相关的一个商业动作,是把他的个人签名,印到了某品牌运动鞋的外底上。这个举动,直接导致了后来某运动品牌的鞋款在市场上的滞销,因为消费者看了之后都会想:“这鞋子能穿多久啊,穿了是不是就跟这双一样脏了?!” 至于原因嘛…… 说来话长,当时刚刚加入该品牌运动系列不久的Nike Basketball,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特意找来了当时已经退役的“飞人”乔丹做代言人。而Nike的篮球产品线,是有资格获得“飞人”亲签授权的——毕竟那时候nike的球鞋产品,无论是科技还是质量,都是第一流的。

但是问题来了:以Nike当时的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是没办法跟Adidas这种百年老店去拼线下线下的铺货能力的——尤其是耐克当时最牛逼的Air Jordan系列,每年出一款新配色,都要限量发售,各地店的货源都很有限。所以为了推广产品,耐克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采用一种很蠢但又很有创意的做法:他们把乔丹的亲签,印在了产品的包装盒外面。

可能他们当初也没想过自己的这一举措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结果就是,全国各个零售店的Nike鞋盒都被抢购一空,人们纷纷购买球鞋,为的是有机会买到一双印有“飞人”签名的产品。据说,某些销售网点甚至出现了顾客把刚买的鞋子退还的情况——“我买的是这双,不是那双有飞人签字的。” 就这样,“中国乔丹”莫名其妙的成为了最大的赢家,因为他没签协议又没啥口碑包袱,所以可以很轻松的穿上一双签名鞋款打打球、上上媒体秀秀存在感…… 而其他真正有过正经职业篮球运动员经历的球员们,却只能穿着普通的产品默默训练或比赛,或者像姚明这样的,不得不穿上定制的产品苦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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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度,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CBA联盟签订的赞助合约正式到期。在此之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在2012年度、2013年度向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对CBA联盟官方标识“篮协标”中的文字部分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商标“跃起”的文字表现进行相同性和近似性汉字字体笔迹司法鉴定的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相同”和“高度近似”。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与CBA联盟进行了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在2013年度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并于2013年12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递交诉状。

根据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1月13日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CBA联盟在“2012—2013赛季”使用的CBA标志中的文字部分与原告的核心商标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跃起”标识文字在文字排列组合及书写笔迹风格上高度近似,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而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作出的笔迹鉴定意见为:CBA联赛(简称)使用的CBA篮协标识文字部分与刘翔(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核心商标“跃起”的笔迹人)书写的“中国乔丹”、“乔丹体育”签名式汉字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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