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上市企业吗?
谢邀~ 先简单介绍下自己,某三甲医科院毕业,研究生某双一流医学院,现在某三级医院工作。 医院能不能上市我不知道,但是医院有资产评估的事情我很了解,我参与过本院和上级医院的多个资产评估项目,也作为专家库成员参加过其他医院的评估。这里说说我的见闻。
医院资产分为不动产(房屋建筑、土地等)和动产(设备、药品存货等)两大类,还有尚未纳入核算的隐形资产如债务、或有负债等等。其中不动产占医院总资产相当大一部分比例,这部分评估价值较准确,过程规范,争议较少。而医疗设备的评估一直是个难题,由于设备的价值存在易损性,折旧问题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增值。因此国家对医疗设备评估监管力度较大,要求也相对严格。
我在参与上级医院的一次大型资产评估时见到了一些不该见的东西----某科室新买的设备原值100万,折旧计提了20万,但账面显示只有50万,该设备在二手市场能卖60万,以双方均认可的一个中间价70万元入账并计提折旧至残值后列入资产处置方案,这看似很合乎逻辑,但却没有遵循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这种通过一次性大额折旧把新的固定资产变为使用年限为零的“假固定资产”进而降低资产总额的做法是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
我院也曾有过虚假出资的情况,不过是多年前的药柜、病床等实物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资金出资,由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未造成实际损失。不过这种情况应该比较少。 现在国家监管形势越来越严,各种内控制度越来越完善,资产评估中作假的空间已非常狭小。
在中国,医疗卫生是政府应当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主要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因此,这些医院不允许以盈利为目标进行经营,也不允许向公众上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更不能以医院的房屋建筑物、医疗设备和其他重要医疗仪器等财产及医疗收费等收入进行抵押和担保。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200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就提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者的收益和医院的剩余财产明确其拥有分配权,其收益可按市场机制进行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可按投资协议分配,因此,从政策层面讲,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院可以向公众上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但由于种种原因,在2002年以前,卫生部在实际管理中,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均严格限制其上市筹资。2002年11月,卫生部颁布《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26号),本着既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又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原则,在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运行管理等政策界限的基础上,对医疗机构尤其是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进行了规范与管理。
医疗机构作为社会公众和患者普遍关注的特殊机构,如果上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就可能会导致其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经营目标发生转移,有可能在追逐经济利益过程中冲击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活动,损害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既要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机制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更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医疗机构要想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