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有没有药检?
首先解释一下,奥运会、世乒赛等赛事是有药物检测的,但是检测的项目与足球、篮球等项目不一样,并不包括兴奋剂。 国际乒联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运动员或教练员若涉嫌使用兴奋剂,无论是否真的使用了兴奋剂,都将被禁赛。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运动员或教练确实有使用兴奋剂的嫌疑,那么不管检查的过程多么严密,结果都会是“未检测到任何违规物质”。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所谓“无药物检测”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真要说有什么“检测”的话,那也只是对使用违禁物质的怀疑而已了。 但问题在于,这种“有罪推定”的证据采集和判断规则显然是对人不对事——也就是说,即便无法证明某人使用了某项特定兴奋剂,但根据人类生理特征的一般规律,仍然可以认定此人存在使用兴奋剂的嫌疑,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这是一种主观性很强、很依赖裁判组主观判断的判断标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看法。 举个例子:如果a被检尿样中含有b,而b属于禁用物质,则判定a使用了b;但如果c被检出含有b,而b同样属于禁用物质,由于c不是a,则不能认定a使用了b,因为可能b仅仅存在于人体的消化液中,随排泄物排出体外,而在c的尿液中被检测出来……这样的判定有依据吗? 有!但这样判定公平吗? 不公平! 事实上,目前的检测手段只能做到定性检测(也就是查出是不是含有某种成分),而无法做到定量检测(也就是查出具体含量),因此所谓的“浓度超标”的说法并不是非常准确。 而能否定量检测,正是区分“使用”和“含有”的关键依据之一——如果连定量检测都无法进行,那么任何含有某个物质的样本都有可能被称为“阳性”,而任何一种“不含”该物质的样本都会被认为“阴性”,这种情况下任意一个正常人都会被认定为“使用”了某种药品。
当然,为了排除非比赛原因导致的可能出现“阳性”的结果,在测试之前会要求运动员停服一切药物30天,在此期间如果出现“阳性”结果,并且确定是由于服用药品导致的,那么将对相关运动员进行处罚。 不过,在这种“疑罪从有”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裁判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呢?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和独立,避免“亲友团”的影响,审理案件的人法官是不能指定同一案件的侦查员或检察官担任起诉/辩护人的。但在体育比赛中,这个规则的例外:一个人同时可以作为运动员参赛,同时又可作为裁判员判罚其他运动员是否有违规行为。这很难让人相信能确保判决的不偏不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