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关联公司什么意思?
我需要指出的是,“母公司”、“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资本市场上为了描述股权结构而使用的泛指名词。这种称呼上的混乱导致一些企业或股东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该找谁主张权利,也使得司法审判中对于相关概念的认定出现偏差,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进行了严格界定: 由此可知,根据是否拥有公司控制权以及拥有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没有包括或不包括其他公司的股东为单一股东的公司,则分别为控股股东(或持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或投资公司)。至于实际控制人,在新《公司法》中尚无明确的概念。
从上述划分方法可以看出,将母公司定义为控制公司的主体并不适宜。事实上,许多母公司并不直接参与对子公司的管理,它们通过委派董事进入董事会形式来控制所投资的公司。从权力行使的角度看,母公司应定义为享有控制权的主体。至于因未掌握控制权而只能享受分红等收益的投资者,由于其本质上与一般债权人并无区别,故其利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应与一般的债权实现程序相一致。 同样,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也不宜按控股权进行简单的定义。其实,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一种不完全的控制——被控股公司虽然丧失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至少名义上仍然是独立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对等的。如果必须给出一个衡量的标准的话,我认为可参照《公司法》关于“实质控制的认定”确定一个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