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的变更吗?
借款合同变更指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增加/取消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人/产权共有人、提前部分还本、提前结清等。
借款人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借款合同变更申请书;
(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或《天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统称借款合同);
(三)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需变更的事项:
1、变更还款方式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或产权共有人,应同时提供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或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人变更夫妻双方中另一方为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抵押的,应书面约定产权共有份额。
3、配偶、同户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申请撤销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应书面出具《共同还款、担保放弃声明》;未成年人申请撤销房屋产权共有,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办理,并书面声明放弃产权共有份额。
4、提前部分还本的,还款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且还款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每期还款额还清全部借款。
5、提前结清的,应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职工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应审核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借款合同变更手续办妥后,原借款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