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又转回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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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以及绩效管理的协同效能,进一步减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人员工作量,《政府会计制度》在资产购建和贷款业务的核算流程和记账次序上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做了调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等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于购入的其他需要安装的资产,也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资产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原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长期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应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包括1年)的各种借款和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发生的应付款项。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贷款费用摊销金额贷记“其他费用”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在建工程”“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应当以“--”号填列。

因此,单位取得长期政府债券借款记入“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的贷方,使用借款购建资产,在建工程发生支出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的借方;“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贷方和有关资产科目的借方;在建工程完工后使用各项长期借款利息记入“在建工程”和“其他费用”的借方。因此,“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贷方)-完工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等(贷方)+工程支出(借方)。如果“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贷方,应当以“--”号填列。

“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缴财政款”“长期借款”等核算长期负债的科目,其本期借方发生额(偿还本息)和贷方发生额(新增长期负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分别记入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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