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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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申请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当事人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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