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属于企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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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概念,企业是一种组织形式,而不是指具体的企业。 《公司法》第二条对企业的定义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并没有限制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属于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联合或共同活动的基本形式。

其次,从企业产生的原因看,任何法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会努力发挥自身的优势,弥补自己存在的不足,进而达到一个“最优”状态,而企业正是由于这种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动机而产生的。也就是说,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须通过企业这个中间环节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可以说,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 最后,从企业的社会功能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落后国家,无论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企业这一重要主体。因为企业是一组相互联系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它是一种能够提供商品和劳务、进行生产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律地位的社会经济组织。没有企业,社会经济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构成单位,经济的发展也就成为了无源之水。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层也是最重要的单位;同时,企业也是人们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对于个人来说,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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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企业作为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单位和实体,从产生、发展到现在,已有几千年历史。在中国商周时期,手工匠人和商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其生产组织叫做“作”,就是企业。商朝人甲骨文中,已有关于“作”的记载,如“其受禾于大作”、“其取三百牛于大作”。《周礼·大司徒》:“以荒政十一,而施于民,十曰作民。”《诗·大雅·皇矣》:“予其夙夜,畏天之威,于时保之,于时承之,于时受之,于时辇之,于时驿之,于时锻之,于时效之,于时谓之,于时曰,时则受,予王维之。于时监之,于时授之,于时谓之,于时用之,于时作之,于时曰王,时则同之,于时宜之,于时受之,于时则受之,时则同之,于时说之。”

现代意义上,企业作为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确立以后的一种市场微观经济主体,是近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地理大发现以后的几个世纪,随着英国“羊吃人”土地革命的完成和大西洋沿岸一些国家商业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兴起,国际、国内分工和国际、国内市场不断拓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蓬勃兴起,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开始逐步分离,现代企业制度也由此逐步发展和完善。1553 年,威尼斯犹太商人集团在安特卫普创建的由公司股东控制的法人实体被认为是现代公司制度诞生的标志。1600年和1602年,英国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先后成立。荷兰东印度公司采取股份制形式,建立了分权与制衡的三套领导机构。该公司不仅在本国和殖民地境内享有商业贸易、开矿修路、招兵买马和审判等多种特权,而且可以随意调动荷兰舰队,到南亚、西亚、东南亚、东亚从事殖民侵略和经济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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