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员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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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规定的是“董事会”而非“企业委员会”;在公司设立时,根据规模的大小和经营模式的差异,可以选择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督委(监事)员。 一般来说,对于小公司和中间型公司的治理结构而言,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设董事会主席一人(董事长),由股东大会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而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产生的,对董事会负责。但不论董事还是经理,都只能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数字形式担任。

而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因为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以及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运营体系,往往就设立了专门的治理机构——监事会,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和提 醒。当然,有些公司因为经营模式较为单一或者规模较小,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所有监事的权限由董事会统一授予单独的财务负责人代行。

目前,我国的公司普遍存在 “重董事会、轻监事会”的现象,其实,监事会在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公司和股票持有人利益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的情况下,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更为重要。从长远来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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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认为不适宜调解的,也应当做好记录,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调解。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需要继续调解。需要继续调解的,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职务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事项,案件事实,争议要点、调解结果和其他事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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