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倒闭属于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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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企业法人(老板)欠银行500多万还不上,银行把企业法人(老板)给告了,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等共计600多万元;同时,银行又以企业法人(老板)个人财产未予保全为由,将其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就上述付款义务中未能受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2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银行与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支付欠款本息合计618万余元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判令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查明,债务人(即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破产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债务人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房地产他项权利证号为(2014)第XXXXX号],并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对上述抵押物的变现款项在最高额172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为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因此产生律师费20万元,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据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利息应计算至2018年3月9日止。

第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因原告与债务人在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且该费用并非必须发生的费用,故原告该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原告对被告所提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原告诉请被告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包含其在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承诺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之最高限额1600万元以及相应的罚息、复利,但因主债务人已于2018年3月9日宣告破产能,故被告仅须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款项30万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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