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倒闭属于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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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企业法人(老板)欠银行500多万还不上,银行把企业法人(老板)给告了,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等共计600多万元;同时,银行又以企业法人(老板)个人财产未予保全为由,将其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就上述付款义务中未能受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2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银行与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支付欠款本息合计618万余元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判令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查明,债务人(即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破产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债务人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房地产他项权利证号为(2014)第XXXXX号],并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对上述抵押物的变现款项在最高额172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为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因此产生律师费20万元,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据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利息应计算至2018年3月9日止。

第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因原告与债务人在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且该费用并非必须发生的费用,故原告该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原告对被告所提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原告诉请被告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包含其在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承诺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之最高限额1600万元以及相应的罚息、复利,但因主债务人已于2018年3月9日宣告破产能,故被告仅须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款项30万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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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倒闭都属于破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把破产和倒闭混用,实际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主要表现在:

破产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实施的,它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倒闭常常是不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更多的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

破产既可以在企业资不抵债情况下实施,也可以在尚有财产但无力偿还到达法定数额与期限的到期债务时实施,而倒闭常常是资不抵债,经营难以维持的情况下才实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倒闭只是破产的一种形式。

由于破产受法律保护,并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秩序井然,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副作用也相应较小。而倒闭常常缺乏必要的约束和保护,易使问题复杂化,易导致经济纠纷,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也较大。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也有着内在的联系。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倒闭行为一旦启动,如不改变原来的作法并依法实施破产,就极难扭转倒闭企业所面临的困局,其结局是企业解体。因此,可以把破产看作是依法实施倒闭的规范做法。一般说来,企业一旦决定实施倒闭,就意味着企业法人将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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