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中委托人指谁?
在金融领域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委托贷款这个说法,那么委托贷款究竟是由谁委托的呢,它的委托方是银行还是投资人呢?
所谓委托贷款,实际上是委托贷款人(也称甲方)与受托人(也称乙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出资进行贷款。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主要是作为资金提供的自然人,银行只是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并不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亦不是贷款人。
银行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贷款业务时,一般只收取手续费,该笔贷款的直接风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银行除借出资金外,并不参与合作企业的经营和资产负债管理。
也就是说,在委托贷款中,实际提供资金的委托人是指向银行提出贷款需求并愿意承担贷款风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非银行(当然,在现实中,很多委托贷款的签订方可能并非真正的委托人和借款人,而是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再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借银行之名向社会募集资金,此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文讨论范畴)。
而实际接收贷款并负责贷款使用和监督管理、最后还本付息的贷款人,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多个,一般称为联系人或担保人。同时,由于贷款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受托人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当然,接受委托后,其决策权和执行权则仅限于该笔委托事务的处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