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职工如何持股?
这个得从企业改制开始说起,企业改制分为很多种形式,包括定向增发、募集现金、出让股权(包括转让和部分上市)等; 一般来说,央企的子公司搞股份制改革都是先进行定向增发,由母公司作为主导,将部分权益转变为公积金,然后稀释给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但这一般都是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内容(当然也可以是上市公司),而母公司一般不参加具体分红,而是获得增值收益。
但是,由于这些中字头的企业大多以建筑为主,项目周期往往较长,资金回笼也比较慢,往往很难用现金流来支持股份的增发,所以之前一些公司就采用“明日支付今日利润”的方式来解决眼前的问题,即今天发放股利,明天拿到现金后用于补充流动资产或者还债。这种变相发新股的做法在当年是合法而且被认可的,如今也依然存在。
不过现在也有很多企业不采取这种模式了,这是因为近年来很多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不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还可以发行可转债和融资券,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等;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通过首发上市直接融资也变得容易许多——在这种情况下,过去那种靠发新股融资的模式就渐渐变成了历史。
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国家,因此,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企业职工只是企业的雇员,不是企业的出资者,因而对企业不享有财产权利。但是,在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以后,一些职工希望能够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参与本公司的收益分配。有的中央企业,在进行改制以及改制后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公司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适当参与企业公司制改造和公司增资扩股时的收益分配。允许国有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股份,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激励职工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种做法还对促进职工持股的稳步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为了规范中央企业职工持股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1月出台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哪些职工允许持股,持股的比例、管理、退出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央企业不得以国有产权向本企业职工无偿或低价增资扩股。对已经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职工,在股份制企业运作中,要逐步引入股权管理和激励机制,实现股权有序流转、进退有方。中央企业本部职工不得持有所属子企业的股份;已持有所属子企业股份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须经批准可对进入企业的职工和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的职工(含企业改制前的职工和新招聘职工)持有公司制企业股份的,对持股人的资格、所持股份数额、管理及退出等,要严格规范。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施行。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持有本企业股份;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也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国有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委(党组)成员及其配偶,以及负责法律、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也不得持有本企业股份。
改制企业引入职工持股应符合的要求:一是职工持股要经批准;二是不得向职工无偿或低价转让;三是应向新进入及留用的所有职工发放;四是职工入股要在企业工资总额中按月扣缴,持股职工按所持股份享受权益,参与收益分配;五是持股人离开企业时要将股份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其他职工,职工股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