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必须要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 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征收的水费应当用于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地方政府不能将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关于预算编制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收取费用或者无偿使用其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好!看了你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取用水资源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这两个费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
一、水资源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取用饮用水资源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0.15元/立方米;农业灌溉取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0.03元/立方米;其他行业(包括发电等)取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一般为0.20元/立方米。采用循环用水、废水资源化综合利用等措施,节水率达到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取水井的水资源费率。
二、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85号)第二条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所消耗的设备及运行材料费等费用,应纳入成本核算,按规定一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另外,该通知第四条还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严禁挤占、挪用。” 所以,你提到的水利工程,如果是以城市污水处理为目的的,则应该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这是合法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