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转学麻烦吗?
我们小区里王阿姨有一个一岁半的小孙子,因为王阿姨和小孙子同龄,所以两人才成为朋友。自从王阿姨的小孙子从托儿所毕业后,就没再上幼儿园,因为他们家要搬离这个城市了。王阿姨的小孙子从小就体弱多病,当时,王阿姨想将小孙子送进医院附近的一家私人幼儿园,因为那里设施条件好些,还擅长照顾小病人,可她却因为距离问题而作罢。王阿姨说,等搬了新楼房后,她就要把小孙子送进那家私人幼儿园,至少要有专业的老师能够照顾小孙子的生活起居,现在的私人幼儿园可都是采取的是团体收费制,一人交钱,老师都要应对那么多孩子,怎么可能还有精力照顾某个特殊孩子?
当时,幼儿园老师并没有将王阿姨的话放在心里,认为她只是说说而已,毕竟谁也不会愿自己的孩子去私人幼儿园,尤其是那种要交很多钱的机构。可没曾想,不久后,王阿姨真就把孩子转进了他们学校,这可让他们校办的老师给高兴坏了。因为像王阿姨这种家长,学校最乐意接收了,有精力,有财力,还有爱孩子的心,只要爱子心切的家长发话了,私立幼儿园又怎么会不乐意接收?
当时,老师为了表示欢迎,还专门在全校大会上介绍了王阿姨家的情况,希望所有孩子都能像王阿姨的小孙子一样,在幼儿园快乐的成长,这可是学校内部最高规格的褒奖了。可没想到,学校内部还没有高兴几天,王阿姨的老妈子就又出来闹事了。因为要搬家,所以还得把孩子转回原学校,可原学校已经接收了他,就不能再返回到原学校,毕竟要再适应环境得花多少时间,这孩子已经是错过了最佳学习时期了。
可家长也不示弱,直接去找校长,说校长偏袒老师,为老师开脱辩解。为此,老师受了一肚子冤枉气,但她又没办法,毕竟王阿姨的老妈子是居委会的,这口黑锅也只能老师背了。可没想到,事情似乎越来越严重,因为王阿姨不仅在孩子面前骂老师,还在家长会上公开辱骂老师,说老师对孩子的态度恶劣,对孩子不负责任,让孩子受到了不该受到的惊吓。
老师忍无可忍之下,最终把王阿姨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也有尊重教育主体和尊重教育环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家庭教育也有此义务。被告王阿姨的孩子在原告幼儿园学习期间,因体弱多病时常请假,且最终决定转园,但在此期间未与幼儿园即教师建立感情,幼儿在园期间多次受到王阿姨个人歧视和辱骂,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影响,王阿姨有错在先,未顾及幼儿对园所的自尊心,多次在园所公开辱骂教师,该行为直接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待遇,并使幼儿对家长的形象产生了疑问,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幼儿幼小的心灵,作为家长应负全部责任。最终,王阿姨一次性赔偿园所精神损失费和诉讼费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