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层基金如何?
作为资深的从业者,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来明确一点概念,所谓“夹层”,是指一个资金池里,既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偏好安全稳定的资金,也有风险承受能力较高、追求投资回报的资本,二者相对混合在一起投资。而“夹层基金”则是指专门通过这样的资金池,进行投资和运作的基金产品。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银行理财和信托是符合上述“夹层”定义的两个子市场。一方面,银行理财的预期收益率普遍低于信托计划;另一方面,银行的客户基础最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接受。以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夹层基金”,实际上是最接近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基金的产品之一,因为它不但有特定目的,而且需要满足监管要求并遵循一定的运作程序。
与一般基金相比,“夹层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投资范围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现行监管规定,我国设立的公募基金仅限于股票、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虽然实践中存在少量投资于不良资产的公募基金,但严格来说,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此类资产不属于公募基金的法定投资范围范畴。相比之下,“夹层基金”由于在投资模式上的灵活,使得其在投资范围上具备更大的包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上各种不同风险偏好和投资期限的资金需求。
不过,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夹层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远小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主要原因在于有关监管部门对于市场进入的约束条件设置比较严格,导致市场准入壁垒高。其次,与海外成熟市场相比,国内“夹层基金”在产品设计上还有所欠缺,在运作流程上也尚未成熟,由此导致的运作效率低下也制约了行业发展。
厉梁优质答主夹层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子类之一。夹层基金是一种兼具有债务资本(debt capital)与权益资本(equity capital)特点的 hybrid capital(混合资本),其投资方式以债权或可转换债券为主,辅以普通股或者优先股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可以满足企业在兼并收购、购买资产、管理层回购以及资本支出等方面的需求。由于夹层资金在资本结构中处于次优先劣后的位置,因此也被称为次优先债务(second lien debt)。夹层资本从 19 世纪中期出现至今已走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其发展历史经历了三个阶段。
萌芽期(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
在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夹层资本的形式相对简单,主要体现为其原始形态——“第二位顺位的抵押”,即次优先债务。该部分资本的投资人通常是投资银行、退休基金、保险公司与自营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主要服务于公司兼并收购等资本需求量较大项目的支持,因此在 20 世纪 50 年代末又被称为“并购债券”。
发展期(20 世纪 60 年代至 20 世纪 80 年代末)
在该阶段,夹层资本的发展依托于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s,简称 LBO)的繁荣。由于 LBO 具备高杠杆率的特征,在 60 年代至 80 年代,为降低融资成本、获取税收优惠,LBO 交易中通常需要使用到多种高级债务工具、次高级债务工具以及权益工具,如银行贷款、优先债、次优先债、可转债、优先股以及普通股等。该阶段的夹层资本在融资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开始变的更为灵活,其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如公司担保债、有限保证债、次优先债与纯股权等等。同时,该阶段的夹层资本开始以更为直接、规范化的方式进入市场。如 1970 年美国通用电气的国际业务部门设立首个夹层基金。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专注于从事 LBO 业务的投资银行KKR 开始使用自有资本进行夹层债券投资。1979 年,美国通用电气资产管理部门设立第一个专门投资于夹层债务的基金。1980 年,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SFB)推出世界上第一支由专业机构发行的夹层基金。
繁荣期(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
该阶段,随着企业金融创新工具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获得传统优先债务与股权融资的成本降低,且其选择更为多样化,从而导致市场上对夹层资本的需求降低,而 LBO 活动减少也使得夹层资本的发展减速。但是随着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银行退出直接贷款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在 90 年代后期的复苏,夹层基金迎来更加快速的发展,并扩展到欧洲、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等更多国家和地区,并被众多的投资与金融机构作为战略组成部分重点发展。据 Preqin 统计,目前有 1242 只夹层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了 3450 亿美元,分布在美洲、欧洲、中东、非洲、亚洲、澳大利亚等地区的 29 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