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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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的募集,从整个流程来说是比较好的。 毕竟有制度,有监管;比起信托,私募而言要规范很多。但是其中也不乏有很多灰色地带。 首先我们要了解基金是如何募集的--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构成基金财产;然后找优质资产进行投资,最后通过基金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和亏损。

这其中就涉及到几个问题:

第一是基金的份额如何发行?通过什么渠道发行? 这是关系到基金能否成功募集资金的关键因素,也是监管主要审核的内容之一。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基金有不同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分类。按照资金来源,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按托管人数量可以分为单利基基金和复合利基基金;还有按照上市与否,基金是否开放以及是否有最低持有期限等等划分标准。 无论哪种类型的基金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来选择合适的基金品种。

比如偏股型的基金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平均70%以上的资金投向股票,适合希望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而货币市场的基金则以投资债券为主,几乎100%的资金都投资于债券,风险较低,但预期回报率也较低,更适合追求稳定收入的人群。

那么既然有了合适的产品,如何高效的宣传并发行出去呢?这就要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了。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目前主要通过银行代销和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来进行发售。而在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之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旗下基金产品,这也为今后其他金融机构代销基金打下了法律基础。

同时,为了提高认购效率,避免排队现象,部分基金还开通了网上认购渠道;而对于已经成立的老基金,则可以通过基金转换功能将手中持有的基金转换为场内交易基金,实现高效运作。 在产品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还会聘请第三方公司协助进行推广宣传和路演,向潜在客户讲解基金产品,回答客户的疑问,从而促进产品的有效发行。

第二点涉及的是基金财产的安排和投资决策。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意义上来说是要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监管力量有限,难以做到实时监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中还是有很大的自主权。这就使得一些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将基金财产用于为非募集资金用途,或是为了实现高回报而盲目投资。

这种情形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比较常见。因为私募资管业务是由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完资管计划后,自主决定委托投资方向和比例,并进行相关投资的。尽管有合规部门对每笔投资进行审核,但是基金管理者仍然有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或是在投资策略上作出违背投资原则的决定,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

第三点涉及到的内容就比较敏感,也是行业争议的焦点所在,那就是基金行业的利益冲突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基金管理人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监管方面都必须遵循相应的要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水平。然而目前的基金行业普遍以银行为主,在这种机构模式下,如何确保中立性和专业性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尤其是在私募资管业务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扮演着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角色,从中收取费用,这一行为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是否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都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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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的组织形式,又称为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或者基金的法律形式,是基金当事人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根据。国外可供选择的基金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契约型和其他一些较少采用的形式等。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人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而组建的投资公司,这种投资公司以投资于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型基金发行的股票一般不上市,投资人想要转让股票,必须找愿意承受的人私下交易。与公司法人相比较,基金法人组织的特殊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基金公司的资本金不是出资人认购的股份,而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而派生出来的;二是基金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解散时,剩余财产分属基金份额持有人而非公司股东。公司型基金的当事人包括投资人、董事和雇员以及基金的托管人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公司的组织章程为根据。公司型基金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确定,纠纷容易解决。并且,从国外经验来看,采取公司型基金的基金通常规模较大。

目前我国只有一种形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契约型基金。此外,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南方,还存在一种在地方立法规范下发展起来的采用公司型组织形式的投资公司,如上海、深圳等地的投资公司,这些投资公司投资于有价证券,一般并不以上市交易为目的,而只是通过各种证券之间的投资转化和交易,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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