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利息怎么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作为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能否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二、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三、关于对境外投资者损失允许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相关问题 四、其他有关问题 对上述文件进行细化解读,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 非金融企业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存在严格的监管条件限制,其资金的借贷业务属于以经营性活动为主,因此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同样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应予以资本化并在计提利息支出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中。
3. 企业实际支付给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委托人的现金股利、红利等投资收益,可直接确认为利润分配,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但投资者从被投资方取得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已记入该债券的初始入账金额,并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2) 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3) 直接投资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所得。
5. 对于除以上列举以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