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如何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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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曾发布过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管理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理权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授权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的职能和对国有企业财产管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级对国有企业管理财产进行清查、核实、登记、建帐、立卡、界定产权,但是不得随意处理企业财产。

国有企业的留利和主管部门从企业集中或者从主管部门所使用的资金中集中的一部分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集体福利、奖励、新产品试制、技术措施、职工技术培训等企业的专项需要。专项需要资金,原则上留给企业自主安排使用,由企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统筹平衡,集中部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比例。对企业留利及专项需要资金的使用,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国有企业需要增减生产资金或者大修理资金时,由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可以自行调整,不足部分可以从企业留利中统筹解决,或者由财政部门用预算拨款予以解决。企业主管部门或者财政机关可以按照新产品试制、技术措施、大修理、技术转让、非常损失确实处理不了的数额,从企业基建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偿,需要企业调剂弥补的部分,应当留有适当的消化年限,不得强行调回。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不得将企业用于新产品试制、技术转让、职工培训等的资金用于大修理。对于企业主管部门从企业集中的资金和由政府用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国务院规定了四项原则:保持集中资金的专项用途,保证集中资金的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和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所收资金占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国有企业专项需要和必要生产开支;政府授权经营的投资公司用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也应当按照以上原则管理,由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所投资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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