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并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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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的概念 《会计法》(2019修订)并未对集团概念进行定义,财政部也从未发布过有关集团概念界定的通知或文件。我们查阅了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制度,在《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1996〕397号)中,首次出现集团的概念,指的是国有金融企业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各类总公司。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用指南中,明确指出:由于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可能属于调整事项也可能属于非调整事项,因此对于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会计准则的一般原则。这里提到的“一般原则”就包括重要性原则。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不应该影响当期利润的。 如果影响了,就需要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影响,进而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报告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从现有法规来看,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集团概念包含了所有者权益项目。如果从交易性质的角度考虑问题的话,只有涉及到货币资金、资产和负债的事项才符合交易性质的界定标准。否则就应当视为分配行为,从而影响所有者权益。

二、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指能被企业控制,且存在受其控制的关联方的企业。这里的控制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决定权。

企业能够对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子公司,并入申报表单;对子公司不具有控制权且无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投资,应当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虽然子公司具有股东权益,但是只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重大影响或者无关紧要的影响,则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就不需要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纳入合并范围之内。此时,即使出现亏损,也不会影响母公司当期的盈亏状况。

三、母子公司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并不等同于财务报告合并范围。前者的确定要考虑企业内部管理层对经营活动的决策与控制能力,后者主要取决于企业法律形式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财务上才会被作为独立的报告主体,但并非绝对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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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实行法人责任制,也就是企业以其所有财产为限清偿其债务。你提到的“厂”如是该国有企业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厂”则该“厂”不属于独立法人,其财产、人员、生产经营等受该国有企业统管,该“厂”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应合并到该国有企业报表中;如该“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应单独报表,该国有企业对其“厂”的投资可在长期投资中反映。

关于应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下属企业的判定标准,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解释,应当包括该企业所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权益性资本;虽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权益性资本未超过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所谓实质控制权,主要是指以下情况:

1、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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