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银行卡贷款吗?
A先生想贷款购房,但由于自己信用分数不高,于是想到朋友B先生,让B用他的银行卡走账,便以B的名义贷款买房,贷款由A先生来还。A、B二人虽为朋友,但B并不知道A的真实用意,仍然答应帮忙。在走账时,A与B所在的银行工作人员认识,B的该卡一直由A掌管,但最终贷款仍被核查到是B本人使用的。后来,银行以B的身份为其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A一直使用该卡至今。
现A先生犯了难:一是若此后B先生来要求他还款,他需马上还款给B;二是他担心此事会落入金融监管机构视线,造成不良影响。 B先生知道此事后,要求A先生马上还款,但A先生以B当时是明知该卡是被其借用的为由拒绝;B先生诉至法院要求A先生还款,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A先生败诉。
A先生不服,以B明知案涉款项不是A先生所用,仍以与A先生之间存在贷款协议为由上诉至市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A、B二人间并无关于贷款的协议,亦未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约定,A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市中院判决:驳回A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现实中,朋友之间遇到困难,互相帮助的现象确实存在。然而,需要谨慎的是,即便是所谓“可靠”的朋友,在不了解具体事实的情况下,不可随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即使对具体事实知情,在将银行卡借出时,也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约束,以免在偿还了贷款后,自己反过来成为债权人,追讨无门。
特别是像A先生这种“借卡人”,在朋友B真的要求还款时,千万不能以B当时是明知该卡是被其借用的为由拒绝,毕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人并不是B,B只是履行了作为名义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如果A不能证明该卡的所有资金使用都是在B的同意或追认下进行的,便需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对A先生来说幸运的是,其偿还的该50万元款项已被认定属于不当得利,B先生应予以返还。那么,在现实中我们该如何避免类似A先生的不幸?
建议:
一是如果确实需要他人帮忙,应当由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资金的性质、用途、归属、风险责任等条款。如果是配偶之间互借,则最好写个协议,以明确双方的个人借款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银行账户设立方面,应尽量开设个人银行卡,并进行账号管理,不借用他人的银行卡存放资金;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银行卡,则必须经过他人同意,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