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涉及哪些税种?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兼并中的被兼并企业将其资产作为存货出售给兼并方,应交纳增值税;若被认定为债务重组的,还需交纳所得税。
2、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缴纳土增税。但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于企业改制、法人股东变更、新设企业吸收合并以及新设企业购买债权等情形下,对原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股份)转让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兼并企业作为转让方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兼并方作为受让方,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须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对企业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偿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金额计算纳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面金额,按千分之四贴花。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用于经营贷款和项目贷款的借据,无论是否载明借款人或抵押人名称,该借据均应作为应税凭证,由办理贷款手续的金融机构缴纳印花税。